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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发布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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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目录

案例一:“微票”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

案例二:涉及商标在先使用认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

案例三:“鲍师傅”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

案例四: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

案例五: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
案例六: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

案例七:所克服的技术缺陷不应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

案例八: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与处罚

案例九:涉秘密性和保密性认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

案例十:“华韩”注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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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微票”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

案号: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()苏01民初42号

原告:广西华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

被告: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

被告: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

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,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,在对比文字的字形、读音、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,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基础上,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,对商标整体或者主要部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。如果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未损害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,亦未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,则该种使用行为不在商标法所禁止的范围内。只有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,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,构成混淆性近似,才构成商标侵权。而判断是否存在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、误认可能性时,应当考虑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。

年12月12日,原告广西华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广西华演公司)向国家工商行*管理总局商标局(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)申请注册第号“微票”商标,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: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;舞台布景出租;演出座位预定;票务代理服务(娱乐);现场表演等。年12月6日初审公告,年3月7日核准注册,注册有效期至年3月6日。审理中,本院要求原告提供其票务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,但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。

被告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微影时代公司)成立于年5月29日,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、技术服务;门票销售代理等。其被诉的侵权行为系在向社会公众提供票务代理销售服务的手机APP、网站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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